证券代码:920078证券简称:族兴新材公告编号:2026-020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年12月3日经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1月13日出具《关于同意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9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23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54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24152830.1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387169.8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3号)。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湘西族兴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1”)。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曲靖华益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2”)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实施高性能铝银浆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有权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职责之需要,而对专项账户采取内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部分网银功能等),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甲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将专户内的资金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金管理产
品形式存放,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斯、李艳军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
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邮递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十一、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交由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1:
甲方: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湘西族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乙方已均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甲方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应按照甲方专户相关约定划转至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全资子公司乙方实施年产1000吨粉末涂料用高性能铝颜料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四方同意:甲方和乙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将专户内的资金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金
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和乙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和乙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丙方亦不得为甲方和乙方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斯、李艳军和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和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丁方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
式抄送丁方且电话通知丁方。丁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和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邮递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八、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或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十一、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丙、丁四方
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交由丁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和乙方备用。
四方监管协议2:
甲方: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曲靖华益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乙方已均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甲方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应按照甲方专户相关约定划转至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全资子公司乙方实施年产5000吨高纯微细球形铝粉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四方同意:甲方和乙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将专户内的资金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金
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和乙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和乙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丙方亦不得为甲方和乙方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斯、李艳军和指定的其他工作
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和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和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丁方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
式抄送丁方且电话通知丁方。丁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六、甲方和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邮递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或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十一、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由甲、乙、丙、丁四方
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交由丁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和乙方备用。
五、截止2026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长沙银行股份有
1800000039720000004高性能铝银浆技术改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宁乡金洲
造项目科技支行年产1000吨粉末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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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信银行长沙宁湘西族兴科技有限公司8111601010500846269料用高性能铝颜料建
乡支行设项目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4中国银行宁乡支602884655464年产5000吨高纯微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行细球形铝粉建设项目
5中国银行宁乡支年产5000吨高纯微曲靖华益兴新材料有限公司582084709489
行细球形铝粉建设项目
六、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