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奥美森证券代码:920080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OMS Machinery CO. Ltd.(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街道圣都南路88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二〇二五年九月
1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
2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
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公司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公司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
且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3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
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之亲属关蕾承诺:
4“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
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
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
5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确认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相关承诺。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
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陈敬之、洪伟东、陈良旭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6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5、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
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持股5%以上股东中山市鑫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市金
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
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7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8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李路、黄智妍、熊井春,取
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陈敬之、洪伟东、陈良旭,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为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后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9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尽快产生经济效益。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人才吸引力、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本次发行的计划,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公司公开发行后的分红政策进行详细规定,实现投资者稳定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1、本公司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本公司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
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10“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
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李路、黄智妍、熊井春,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情
11形,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奥美森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在本公司作为奥美森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从事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3、在本公司作为奥美森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奥美森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奥美森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4、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或其控
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公司作为奥美森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奥美森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在本人作为奥美森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
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从事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3、在本人作为奥美森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
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奥美森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奥美森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124、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或其控股子
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作为奥美森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3)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李路、黄智妍、熊井春,取
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陈敬之、洪伟东、陈良旭,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奥美森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在本人作为奥美森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从事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3、在本人作为奥美森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或其控股
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奥美森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奥美森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或其控股子
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作为奥美森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5、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1、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促使本公
13司及本公司控制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采取合法及
有效措施,促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其他企业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奥美森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3、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或其控
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1、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其他企业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奥美森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或其控股子
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李路、黄智妍、熊井春,取
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陈敬之、洪伟东、陈良旭,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承诺:
“1、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14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其他企业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奥美森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或其控股子
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持股5%以上股东中山市鑫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市金
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在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其他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采取合法及
有效措施,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其他企业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奥美森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3、如果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或其控
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非因不可抗力(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
15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公司
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
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公司将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16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相关承
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公司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
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17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
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
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李路、黄智妍、熊井春,取
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陈敬之、洪伟东、陈良旭,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
18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
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
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
19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持股5%以上股东中山市鑫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市金
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相关承
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企业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
20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7、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
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
21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发行人,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李路、黄智妍、熊井春,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陈敬之、洪伟东、陈良旭,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承诺: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9、关于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留情形之回购
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本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
(2)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本次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22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
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促使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本次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公司承诺将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23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促使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本次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4)公司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李路、黄智妍、熊井春,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陈敬之、洪伟东、陈良旭,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促使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本
24次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10、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
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25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2、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占
用发行人的资金,也不会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本公司愿意依法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2、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占用
发行人的资金,也不会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本人愿意依法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612、关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2)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上述承诺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13、对承租房产风险承担的承诺
(1)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若奥美森因所承租的房屋存在法律瑕疵,包括因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续租而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屋而必须搬迁及相应的误工损失,或出租方权属瑕疵、租赁合同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导致奥美森无法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自建房产被主
27管部门要求强制拆除,或被主管政府部门处罚的,本公司承诺对奥美森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成本、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奥美森免予遭受损失。”
(2)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若奥美森因所承租的房屋存在法律瑕疵,包括因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续租而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屋而必须搬迁及相应的误工损失,或出租方权属瑕疵、租赁合同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导致奥美森无法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自建房产被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拆除,或被主管政府部门处罚的,本人承诺对奥美森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成本、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奥美森免予遭受损失。”
14、关于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15、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关于不存在退市负面情形的承诺函
28(1)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李路、黄智妍、熊井春,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承诺:
“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17、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等违规情形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李路、黄智妍、熊井春,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承诺:
“本公司/本人在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9(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股东自愿限售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
林承诺:
“1、本企业/本人在公司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离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温国训、周金城、宋俊锡、谢正喜、欧阳国、黄永顺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规定。”
2、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
林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在作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尽量减少与规范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合
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
30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奥美森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作为公司的股东,本企业/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4、本企业/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之合法权益而作出。
5、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公司其他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离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古杰仪、温国训、周金城、
宋俊锡、谢正喜、欧阳国、黄永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同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行动。
2、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如有),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
司及/或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取得与公司及/或其
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
31除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企
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不会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会要求公司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法
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6、关于承租房产风险承担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若奥美森因所承租的房屋存在法律瑕疵,包括因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续租而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屋而必须搬迁及相应的误工损失,或出租方权属瑕疵、租赁合同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导致奥美森无法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自建房产被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拆除,或被主管政府部门处罚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对奥美森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成本、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奥美森免予遭受损失。”
327、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公司其他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离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古杰仪、温国训、周金城、
宋俊锡、谢正喜、欧阳国、黄永顺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挂牌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如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持有公
司股份(如持有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的50%,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如有)的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企业/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人(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33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
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
34认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出具大信审字[2025]第5-00001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5-00002
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5-00022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5-00023
号内控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5]第5-00002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及大信
专审字[2025]第5-00023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8.25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
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
35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3.3.11、3.3.12条的规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7867.72万元、32493.97万元和35841.4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38.93万元、4816.47万元和
5582.25万元。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以旧换新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
资金投入、市场推广、下游客户固定资产投资周期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任何不利因素特别是下游空调行业整体增速放缓,都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长放缓甚至下滑。因此,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二)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7989.58万元、15526.57万元和
17929.76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6.17%、39.54%和36.55%,存货规模较大。随着公司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存货规模可能会继续增加,较大的存货规模可能会导致存货周转率下降、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等情况,从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公司设备生产时间及验收时间较长可能使得公司存货存
36在减值的风险。
(三)核心技术被侵权风险
智能制造装备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在长期研究实践过程中,经过反复的论证与实验,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包括成形工艺技术、工件流转技术等核心技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有效授权专利467项(其中国内发明专利 195 项、国际 PCT10 项、实用新型专利 244 项、外观设计专利 18 项),获得授权著作权63项(其中软件著作权59项),上述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为公司技术优势和竞争力提供保障。
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避免核心技术泄密,但仍存在相关核心技术可能被侵权的风险。
(四)实际控制人的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及雷林,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73.77%的股权,同时龙晓斌担任公司董事长、龙晓明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凭借其控制地位,对本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五)募集资金项目风险
1、新增产能消化风险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其中“金属管材数字化成型装备及其他订制类智能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用于扩大公司现有产品的产能。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7867.72万元、32939.67万元和35841.48万元,
2024年公司产能1594819.06平方米*天,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全部产能
2491529.23平方米*天,预计全部收入60000.00万元,如果未来出现市场需求
增速不及预期、竞争加剧或市场拓展不利等情形,可能导致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2、募投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全部产能预计收入60000.00万元,最近一年的收入3735841.48万元与之存在较大差距,募投项目从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技术迭代升级、下游行业需求变动、产业政策变化
等一系列风险因素的影响,导致募投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同时,若募投项目达产后相关产品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因折旧和摊销金额增加,导致成本增加,毛利率下降,项目收益不及预期,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研发中心项目研发失败的风险
公司研发中心项目拟投入7545.00万元进行研发中心场地建设、设备购置及
工艺技术研究,但若发生公司在研发方向上未能正确做出判断、在研发过程中关键技术未能实现突破或项目研发过程中管理不善等情形,导致募投项目研发课题具有研发失败的风险。
38第二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62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9月2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780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奥美森”,股票代码为“920080”。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39者合法权益。”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5年10月10日
(三)证券简称:奥美森
(四)证券代码:92008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83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3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66040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266040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733959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033959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00000股(非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00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40(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选择《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8.25元/股,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000.00万元,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8000.00万股(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市值为6.60亿元(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的市值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5271.63万元,公司202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量)为15.80%,
最近一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因此,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上市标准要求。
41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OMS Machinery CO. Ltd.注册资本:6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龙晓斌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11月1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2月4日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街道圣都南路88号
生产经营工业自动化设备、数控设备、智能化装备、环保节能设备,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配件;从事上述设备及零配件的进出口、租赁、安装、维修、售后服务;从事产品的研发设
经营范围:计,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所需的计算机软硬件工程和技术研究、开发及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和推广;非居住地房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是专业的智能装备制造生产商,主要从事智能生产设备及生产线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公司产品可广泛应用主营业务:
于电器、环保、风电和锂电新能源及其他行业等领域,是实现生产自动化、智能化和高效化的关键装备。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528455
电话:0760-89913220
传真:0760-88885870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china-oms.com
电子信箱: dsh@china-oms.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欧阳国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760-8991322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奥美森技术直接持有公司2744.8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75%,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奥美森技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34.3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3.07%(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为公司控股股东。
42奥美森技术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744463788F设立日期2002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龙晓斌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中山市五桂山龙塘工业大道59号林海花园6栋02单元2001房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未开展实质生产经营活动主营业务的关系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龙晓斌、龙晓明、雷林分别持有56.00%、35.00%、9.00%的股权
奥美森技术最近一年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期间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2024.12.31/2024年度4317.023755.50-158.52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及雷林。其中龙晓斌、龙晓明为兄弟关系,龙晓斌、关吟秋为夫妻关系,龙晓明、雷林为夫妻关系。2017年3月
20日,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及雷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四人就有
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股东会行使提案权和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上
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在对有关企业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各方中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数最多者即龙晓斌的意见为准,协议长期有效,形成了明确、稳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发行前,奥美森技术持有公司2744.8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5.75%,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的股东为龙晓斌、龙晓明和雷林,持股比例分别为
56.00%、35.00%、9.00%。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及雷林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432.90万股、64.97万股、593.20万股、590.00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7.22%、1.08%、9.89%、9.83%。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及雷林合计直接及间接
控制公司4425.9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3.77%,依其持股能够对公司股
43东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综上,龙晓斌、关吟秋、龙晓明、雷林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及雷林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55.3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3.3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的股份,并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及雷林的基本情况如下:
龙晓斌,男,1968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机械正高级工程师。1986年11月至1993年6月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劳改大队,任警官;1993年6月至1995年8月在中山市拖拉机厂,任助理工程师;
1995年8月至1998年7月在中山市塑料包装机械厂,任副总兼开发部经理;
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在中山市自动化设备厂工作,任总经理;2000年6月
至今在中山市科力高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任副董事长;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在奥美森技术工作,任董事长;自2003年11月作为主要创始人创立奥美森有限,任董事长;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现兼任奥美森技术执行董事兼经理、奥美森健康执行董事兼经理、中科智能执行董事兼经理、
博奥精密执行董事、艾克姆董事长、奥翔能源监事。
龙晓明,男,197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机电工程师。1993年6月至1998年12月在中山市拖拉机厂,历任技术员、车间副主任;1998年12月至今在中山市科力高技术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1年
9月至2003年11月在中山市科力高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
200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奥美森有限工作,任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现兼任奥美森健康监事、奥默生贸易执行董事、中科智能监事、博奥精密监事、郴州智造监事。
关吟秋,女,197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在公司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1989年9月至1993年9月在甘肃省甘南州政府接待处,任甘南州政府招待副所长;1993年11月至2003年10月在中山市糖烟酒有限公司,任部门副经理;2003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2015年2月至今在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
44理办公室主任。
雷林,女,197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未在公司任职。1998年7月至1999年5月在中山市伟来灯饰有限公司,任销售;1999年6月至2000年12月在中山艺进不锈钢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任销售;2001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中山市华裕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秘书;2003年10月至2007年12月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银保部业务经理;2008年1月至2012年1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昇耀艺术培训中心,任负责人;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在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在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在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待业;
2016年6月至今在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任监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45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通过信达证券奥美森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直接持股数间接持股数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间量(股)量(股)
1龙晓斌432900018312381董事长2024.2.23-2027.2.22
2龙晓明64969911325130董事、总经理2024.2.23-2027.2.22
3古杰仪-646435董事2024.2.23-2027.2.22
4熊晓攀-82500董事、财务总监2024.7.31-2027.2.22
取消监事会前在
5陈敬之-517272024.2.23-2025.8.21
任监事会主席取消监事会前在
6洪伟东-150002024.2.23-2025.8.21
任监事取消监事会前在
7陈良旭-190942024.2.23-2025.8.21
任职工代表监事
董事会秘书、副
8欧阳国-2167242024.2.23-2027.2.22
总经理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信达证券奥美森1号北交所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奥美森1号”)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
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奥美森1号获配的股份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奥美森1号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1670000股,占本次
46发行股份(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8.35%,其中非延期交付417500股,其
余部分为延期交付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信达证券奥美森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DX20管理人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备案日期2025年8月20日成立日期2025年8月12日到期日2035年8月11日投资类型权益型
参与奥美森1号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实际认购人名单如下:
序员工姓认购金额(万职务类别认购比例号名元)
董事会秘书、副
1欧阳国高级管理人员144.3810.48%
总经理
2熊晓攀董事、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107.257.78%
3饶芷铭人力资源部经理核心员工181.5013.17%
4赵睿制造中心总监核心员工132.009.58%
5龙川机械研发部经理核心员工235.1317.07%
6黄永顺董事长助理核心员工239.2517.37%
7龙晓慧销售经理核心员工140.2510.18%
8陈天从销售经理核心员工198.0014.37%
合计1377.75100.00%
注1、除赵睿为龙晓斌姐妹的配偶,龙晓慧为龙晓斌妹妹外,上述其他人员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上表中若合计与各分项值之和不一致,为四舍五入导致。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47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中山市奥美森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控股股工业技术有限2744860045.752744860034.312744860033.07
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东公司市后,本公司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
48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公司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
披露义务(如需)。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公司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
且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山市鑫元海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投资合伙企业603537010.0660353707.5460353707.27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10%以(有限合伙)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持有的奥美森股份上股东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
49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述承诺。
3、本企业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
披露义务(如需)。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
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实际控关吟秋59320009.8959320007.4259320007.15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制人
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
50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
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
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
51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
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实际控
雷林59000009.8359000007.3859000007.1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制人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
52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
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
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53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失。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中山市金元海
3、本企业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自愿限
投资合伙企业52766308.7952766306.6052766306.36
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售股东(有限合伙)
披露义务(如需)。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
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龙晓斌43290007.2243290005.4143290005.22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实际控
54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制人、(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董事长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5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
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
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实际控(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制人、龙晓明6496991.086496990.816496990.78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董事、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总经理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56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
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57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
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
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
实际控
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制人关
关蕾4530000.764530000.574530000.55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吟秋的
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姐妹
3、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
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
58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
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自愿限
谢正喜3153000.533153000.393153000.38上市前自愿限售至解禁日售股东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对象、发行人信达证券奥美高级管森1号北交所
--4175000.5216700002.0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理人员战略配售集合与核心资产管理计划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9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本次发
公司(中保投行的战--125000.02500000.0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北交智选战略略配售投资私募股权对象
基金)本次发信达创新投资行的战
--500000.062000000.24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有限公司略配售对象湖州中纳竹石本次发股权投资合伙行的战
--125000.02500000.0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
企业(有限合略配售伙)对象本次发国泰海通证券行的战
--125000.02500000.0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股份有限公司略配售对象深圳市长城证本次发
券投资有限公--125000.02500000.0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行的战司略配售
60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对象本次发广发证券股份行的战
--250000.031000000.1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有限公司略配售对象本次发中信证券股份行的战
--125000.02500000.0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有限公司略配售对象本次发方正证券投资行的战
--125000.02500000.0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有限公司略配售对象深圳市百宏成长投资管理有本次发限公司(百宏行的战--1250000.165000000.6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增值二号私募略配售证券投资基对象
金)
青岛亿洋创业--375000.051500000.1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本次发
61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投资管理有限行的战公司略配售对象上海洛炎私募本次发基金管理有限行的战
公司(驻点稳--750000.093000000.3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略配售睿一号私募证对象券投资基金)青岛鹿秀投资本次发管理有限公司行的战
(鹿秀马鹿3--700000.092800000.34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略配售号私募证券投对象资基金)上海滦海啸阳私募基金管理本次发有限公司(滦行的战--1000000.134000000.4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海啸阳红石榴略配售十三号私募证对象券投资基金)上海贝寅私募本次发
--125000.02500000.0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基金管理有限行的战
62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股东名称前)择权)限售期限备注占比占比占比数量(股)数量(股)数量(股)
(%)(%)(%)
公司(贝寅研略配售究精选4号私对象募证券投资基
金)北京煜诚私募本次发基金管理有限行的战
公司(煜诚六--125000.02500000.0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8个月略配售分仪私募证券对象投资基金)
小计5633959993.905733959971.676033959972.70--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36604016.102266040128.332266040127.30--
合计60000000100.0080000000100.0083000000100.00--
注:1、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2、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63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2744860034.31
2中山市鑫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353707.54
3关吟秋59320007.42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4雷林59000007.38
5中山市金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766306.60
6龙晓斌43290005.41
7中山金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090001.64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宏腾七号投
812705831.59-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熊文7800000.98
10龙晓明6496990.81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合计5893088273.66-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4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中山市奥美森工业技术有限公司2744860033.07
2中山市鑫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353707.27
3关吟秋59320007.15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4雷林59000007.11
5中山市金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766306.36
6龙晓斌43290005.22
7中山金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090001.58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宏腾七号投
812705831.53-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熊文7800000.94
10龙晓明6496990.78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合计5893088271.00-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5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0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2300.0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8.2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9.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2.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1.8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2.2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
每股收益为0.66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64元/股。
66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30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
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34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5000000.00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5]第5-00021号),确认公司截止2025年9月24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65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23346214.7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653785.25元,其中增加股本20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21653785.25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334.62万元(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2576.97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200.00万元;(2)承销费用:1278.40万元(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1500.16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参考
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525.00万元(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545.00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参考市场会计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301.89万元;参考市场律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服务的工作
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29.33万元(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29.92万元
67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金额四舍五入或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165.3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6398.03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信达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
配售30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90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3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830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68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拟分别与信达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金属管材数字化成型装备及其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
1731580598559订制类智能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
行目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城区支
244310301040009158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行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
查封、扣押等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
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69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
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70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
保荐代表人:张龙、赵轶
项目协办人:陆翔宇
项目其他成员:郑多海、焦若珊、徐东玥、胡泽慧
联系电话:010-83252583
传真:010-83252204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信达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以下无正文)
71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72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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