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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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担任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奥美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发行及承销(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2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证公告〔2025〕20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已经进行了审阅、查
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根据《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
选择权机制,信达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已按本次发行价格8.25元/股于2025年9月22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0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情况2024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法律意见书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及授权议案有效期限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宜。
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5年8月8日,发行人与信达证券签署了承销协议,明确授予信达证券行使
本次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上市相关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已在承销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细
则》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奥美森于2025年10月10日在北交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1月8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300.00万股)。
奥美森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信达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奥美森按照本次发行价格8.25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2000.00万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00.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2300.00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8000.00万股增加至830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3-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475.00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2000.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6500.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89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2576.9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398.03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信达证券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发行人明确授予信达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过程中,信达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价格8.25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00.00万股,其增发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超额配售股票的交付情况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信达证券已共同签署《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实际获配数量延期交付数量限售期安排投资者名称号(万股)(万股)(月)信达证券奥美森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
1167.00125.2512
产管理计划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北
25.003.7518交智选战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3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0.0015.0018
4湖州中纳竹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3.7518
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3.7518
6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5.003.7518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7.5018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3.7518
9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5.003.7518深圳市百宏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百宏增
1050.0037.5018值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青岛亿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0011.2518上海洛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驻点稳睿
1230.0022.5018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法律意见书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马鹿3号私
1328.0021.0018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滦海啸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滦海
1440.0030.0018啸阳红石榴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贝寅研究
155.003.7518精选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煜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煜诚六分
165.003.7518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400.00300.0-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中,信达证券奥美森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其余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8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
(2025年10月10日)起开始计算。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股份来源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股份来源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0899491977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30000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