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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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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
间为:2025年11月13日15:00—2025年11月14日15:00。
2025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中山市南区圣都南路88号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龙晓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1人,所持股份总数55,584,384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9.480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7人,所持股份总数55,571,299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9.464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总数13,085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164%。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584,3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 (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
赖继红
朱强
经办律师:
2025年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