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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股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088证券简称:科力股份公告编号:2026-019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在统筹考虑战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350122013.29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53202614.34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880715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880715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独立董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求,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兼顾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可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若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议案为准。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出具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七十四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如公司因经营需要而发生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并出具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通讯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五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部宏观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长期发展规划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公司当年有重大投资计划等,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如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的决定,或者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分红现金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

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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