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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股份: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6年5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260号

致: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公开发布了《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关于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网络投票

程序、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6:00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

路13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波先生主持。

公司已为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15:00至2026年5月20日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截至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

31631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5449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人数共计20名,代表股份

37081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资格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外,其他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述人员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披露平台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未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也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813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813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813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34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813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813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813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34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813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34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813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34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公布每一项提案最终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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