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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股份:承诺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9-0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088证券简称:科力股份公告编号:2025-053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5:《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

做的承诺、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

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第六条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

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对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本规则的修改亦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始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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