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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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见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王政君律师、张发靖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对有关事项做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26 年2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3.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换届公告》及有关《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声明和承诺》等公告;
5.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及更正公告和有关《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声明和承诺》公告;
6.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以下简称《征集表决权公告》)及更正公告;
7.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会秘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8.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0.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1.其他会议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相关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律师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会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实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2月3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距本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已达20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3月16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布《临时提案公告》。
3.前述公告列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表决权征集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9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3月18日15:00至2026年3月19日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代理董事长赵起高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代理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45】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03136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5】%,均为2026年3月16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资料,发现个别股东出具的《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中存在的证券账户书写错误问题导致授权书是否有效存疑,后计票人李兴华现场拨打该股东授权书中的电话,在大股东代理人及其他股东在场见证下,核实该股东授权书中的信息及授权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得到该股东的肯定表示后,计票人确认其授权有效,并将其委托投票权计入有效投票中。本所律师见证了上述复核过程,并核查了该股东授权书及其身份信息,并与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3月16日收盘后的股东名册中该股东信息进行了比对,本所认为通过身份信息、持股数量等核心信息可以锁定该股东的身份及
授权范围,故股东账户信息书写错误的瑕疵不影响授权的有效性。经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1)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2437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24】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7876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经查询公司有关公告,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0】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2869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54】%。
2.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任董事赵起高、李兴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许学银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晋宏以股东代理人身份参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监事高鹏、监事王磊、监事李勇、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雪飞、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孔凡峰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0187753】股,反对股数【2124】股,弃权股数【12378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无累积投票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10187753】股,反对股数【2124】股,弃权股数【12378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无累积投票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3.审议《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应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为4人,故计算全部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票数时适用累计投票制。
表决结果:总弃权票数【9871834】
3.1《非独立董事赵起高》同意票数【119504542】,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9228543】,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5】%。
3.2《非独立董事陈雪飞先生》同意票数【117298788】,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17022789】,反对票数【0】股,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14】%。
3.3《非独立董事孔凡峰先生》同意票数【449341】,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449340】,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
3.4《非独立董事王薇》同意票数【342197】,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42196】,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
3.5《非独立董事李兴华》同意票数【98262746】,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650068】,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81】%。
3.6《非独立董事谢钊》同意票数【459974】,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459974】,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
3.7《非独立董事许学银》同意票数【95065214】,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452536】,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
3.8《非独立董事吴赋坤》同意票数【0】,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0】,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根据表决结果,赵起高、陈雪飞、李兴华、许学银得票数在全部候选人中排在前四位,且获得的同意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当选非独立董事。
4.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应选举独立董事人数为3人,计算全部独立董事候选人票数时适用累计投票制。
表决结果:总弃权票数【7568258】
4.1《独立董事魏强》同意票数【88887119】,反对票数【O】,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8830120】,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9】%。
4.2《独立董事雷洁》同意票数【88331948】,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8274949】,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1】%。
4.3《独立董事叶玫》同意票数【789228】,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789226】,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
4.4《独立董事王克敏》同意票数【72834490】,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24981】,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
4.5《独立董事张晋宏》同意票数【72441375】,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331867】,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
4.6《独立董事周轶洋》同意票数【88559】,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8559】,反对票数【0】,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根据表
决结果,魏强、雷洁、王克敏得票数在全部候选人中排在前三位,且获得的同意表决权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当选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平理律师事务所 6
米兴平
见证律师:
王政君
见证律师:
张发靖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