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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11-2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106证券简称:林泰新材公告编号:2025-127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

(一)实际授予基本情况

1、授予日:2025年9月29日

2、登记日:2025年11月19日

3、授予价格:51.00元/股

4、授予人数:37人

5、授予数量:765000股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二)实际授予结果明细表占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占拟授予限草案公告日序号姓名职务股票数量(万制性股票总股本总额的

股)量的比例比例

1宋苹苹董事9.0011.7647%0.1612%

2骆从明副总经理23.0030.0654%0.4120%

3范今华董事3.003.9216%0.0537%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4沈建波3.003.9216%0.0537%

书、财务负责人

核心员工(33人)38.5050.3267%0.6897%

合计76.50100.00%1.3703%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1序号姓名类别

1骆从明高级管理人员

2宋苹苹董事

3范今华董事

4沈建波高级管理人员

5汪仟平核心员工

6姜臻核心员工

7曹一军核心员工

8袁辉核心员工

9陆晓丹核心员工

10赵艳秋核心员工

11高茜茜核心员工

12张春林核心员工

13王琳核心员工

14张大虎核心员工

15沈金林核心员工

16王海核心员工

17张书磊核心员工

18蔡溥雍核心员工

19孙旭辉核心员工

20张蒙蒙核心员工

21曾光荣核心员工

22康登清核心员工

23季丽丽核心员工

24蒋金华核心员工

25范何丹核心员工

26夏国强核心员工

27谢斌威核心员工

28刘龙核心员工

29沈友红核心员工

30张松核心员工

31苏秋华核心员工

32陈金星核心员工

233焦聪霞核心员工

34宗月红核心员工

35朱建国核心员工

36朱仁友核心员工

37唐佳宇核心员工

(四)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前次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情况差异的说明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结果与公司前次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情况不存在差异。

二、解除限售要求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30%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0%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40%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二)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度、2026年度和2027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3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

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目标 A 目标 B

解除限售系数100%解除限售系数80%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

2025年度低于30%;或低于27%;或

限售期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54%。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

2026年度低于50%;或低于40%;或

限售期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72%。

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公司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或低于60%;或

第三个解除(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7年度

限售期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或96%;

(3)2025年至2027年,三年(3)2025年至2027年,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以2024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5.70。净利润为基数*5.22。

注1:上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润指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个

4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照下表确定:

个人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三、验资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11月11日出具了容诚验

字[2025]230Z013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止,公司已收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缴纳的股权激励投资款人民币39015000.00元(大写:叁仟玖佰零壹万伍仟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增加注册资本(股本)

765000.00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56593500.00元。

四、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29日,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授予日):

授予限制性需摊销的总

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

股票的数量费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股)(万元)

76.503008.75438.781529.45739.65300.87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会相应减少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5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算,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变动前本次变动数变动后类别数量(股)持股比例量(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2927510052.44%-2927510051.73%

有限售条件股份2655340047.56%7650002731840048.27%

总股本55828500100.00%76500056593500100.00%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134 号)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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