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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泰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致: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6年4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超过20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30日下午4时在南通市苏锡通产业园区齐云路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健先生主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15:00-2026年4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止2026年4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25,058,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数为458,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24,599,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另就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6,026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6,026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6,026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4,987,914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0,112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410,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99%;反对票为70,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1%;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6,026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6,026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458,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7%;反对票为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3%;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6,026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458,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7%;反对票为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3%;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6,026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458,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7%;反对票为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3%;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25,036,026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458,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7%;反对票为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3%;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周健

沈国权

俞蔚

2026年4月30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雁图·新初坡·东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传真:(86)21-20511999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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