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 LUN
中偷律師事務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obilty Partnership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六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西安·东京·香港·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Chongging· Qingdao· Hangzhou · Nanjing· Xran · Tokyo· Hong Kong· New York · Los Angcles· San Francisco·Almaty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50层 邮编:430022
50/F Tower I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Avenue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Hubei 43002 2 P.R. China
电话/Tel : +86 27 8555 7988 传真/Fax : +86 27 8555 7588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宏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2-/8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4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3-/8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4:00在武汉宏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15:00—2026年5月
14日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
992323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72200000股的57.63%。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
表股份10657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72200000股的0.62%。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9816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72200000股的57.01%。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4-/8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992323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92323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92323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92323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5-/8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同意992323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92323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0664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回避情况:周宏、周子依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92323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992323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过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第5项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审议的第7项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6-/8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