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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星科技: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 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2层

电话: 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 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5】法意字第41229号

致: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2月11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s://ww.bse.cn/)上刊登《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下午15:00在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15:00至2025年12月30日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o,Sr0,2vD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2025年12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l0,o,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 %e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20D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0,Svv,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O %;弃权 O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陈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邵宇辰

中 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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