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翟平平联系电话:021-55518308
保荐代表人姓名:甘强科联系电话:021-55518312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温州
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星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聚星科技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序号工作要求完成或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业务管理制度,制国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已根据聚星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科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
整、有效的安排。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安排。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聚星科技已建立健全了相关内控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制度,及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保等)和信息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定的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出具的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漏。
和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上市公司向中国保荐机构已对聚星科技的信息披
证监会、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露文件和聚星科技提交的其他文发现上市公司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
件进行事前审阅,聚星科技拟披露
3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
信息及已披露信息不存在错误、遗
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漏或者误导,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充。上市公司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披露的事项。
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4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1序号工作要求完成或督导情况资料,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日聚星科技业务和日常情况,持续关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注了聚星科技运作、证券交易和媒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持续督导期间,聚星科技及其控督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5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北交所业务规作出的承诺。则,并切实履行了其所作出的承诺。
本持续督导期间,聚星科技及其控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新增或
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6变更承诺的事项,履行承诺事项不
有关规定的,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体进行补正。
有关规定的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半年就上市公司募督促、指导聚星科技做好募集资金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7的存放和使用工作,并对2025年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度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行了现场核查。
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予以披露:(一)关联交易;(二)对外担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
保;(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四)主要业务停督促、指导聚星科技履行关联交易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的信息披露义务,就公司关联交易
件;(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六)控股股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并于聚
8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星科技披露相关公告时一并予以
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七)控股股披露;除关联交易外,本持续督导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期间,公司不存在所列示的其他事例超过所持股份的80%或者被强制处置;(八)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北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在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事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上述职责的,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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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
告;(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2序号工作要求完成或督导情况
涉嫌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三)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五)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七)存在重大财
务造假嫌疑;(八)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1名保荐代表人参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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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
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核查方案。
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
事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核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需
11地点、人员、涉及的事项、方法、获取的资料和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
证据、结论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公司就整改情况向北交所报告。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北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所
12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列示的事项。
严重不当行为;(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
(三)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上市,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
13持续督导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届满。
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一)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聚星科技未出现
14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所列示事项,北交所未要求保荐机
险;(二)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者北交所公开谴责;(三)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序号工作要求完成或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应当延长至上述情形
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序号事项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
2公司内部制度建立与执行无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无
4控制权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无
6关联交易无
7对外担保无
8购买出售资产无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9无委托理财、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无
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11无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聚星科技不存在需要整改事项。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聚星科技及其股东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违反、不履行承诺等情况。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详见公司2025年
1、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年度报告之“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部分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43、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
无的其他事项(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翟平平甘强科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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