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2证券简称:巴兰仕公告编号:2026-043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风险、履行必要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为
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持牌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为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
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须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原则上只能投资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条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
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理财金额、期限、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原则上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严格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不得以委托理财名义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开立并管理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并一次
性履行审批程序。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总金额(含投资收益再投资部分)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上限。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以下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一)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
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二)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委托理财,还应当以
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同时遵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在经批准的理财额度与期限内,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的审批与协议签署。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十四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如委托人为子公司,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投资的申请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运作,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执行、管理与报告
第十五条财务部作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理财计划编制、可行性分析、受托方与产品风险评估;
(二)负责业务的具体操作执行、资金划转与台账登记管理;
(三)负责跟踪理财产品的运行情况,按月汇总业务及损益情况,监控额度使用;
(四)负责到期资金的收回与收益结算,及时取得并妥善保管业务凭证、合同等重要档案;
(五)负责评估并提示业务需履行的审批与披露程序,及时向证券部报告。
第十六条财务部应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出现产品异常、重大风险
或市场环境显著变化时,须立即报告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五章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开展委托理财前,财务部须审慎评估产品的风险等级、受托方履约能力及
业务必要性,确保风险可控,且未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第十八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向
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检查报告,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财务部应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并按监管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无法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委托理财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在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所有参与委托理财业务的人员及合作机构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信息依法披露前泄露任何与业务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将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