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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图测控: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116证券简称:星图测控公告编号:2025-083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

务规则及《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告核稿、校验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的机制,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确保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公司应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根据审计计划实施需要独立编制审计费用预算上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

计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其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报

告、内外部审计工作报告、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

况、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等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三章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应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项目名称;

(二)内部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内部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五)内部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正式审计当天应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

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

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

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内部审计评价意见;

(五)根据有关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自接到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其主要内容包

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内部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内部审计过程记录;

(四)内部审计过程中收集的旁证、笔录等有关资料;

(五)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报告期内若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时间、责任人及效果。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审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一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行政处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机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内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所持“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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