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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图测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116证券简称:星图测控公告编号:2025-085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决策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加强与公司党支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由所属党组织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审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委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委员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委员补选,确保审计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除前款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内部审计专职人员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接受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3日内,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

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若与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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