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6证券简称:星图测控公告编号:2025-092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拟在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计划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和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办法第十一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北交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股份限售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具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身份的,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交所业务规则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股份变动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
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