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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图测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116证券简称:星图测控公告编号:2025-084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内幕信息公开前,可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主管领导为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告义务。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组织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及时做好

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汇总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

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二十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

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北交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一)发生涉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或其他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达证券事务部。涉及本制度第十四条时,由公司经办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所登记的知情人签字后,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送达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应当及时向内幕信

息知情人发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三)证券事务部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特殊情况下,证券事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并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后保存在证券事务部,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交所查询。

(四)涉及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部门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亲属或他人牟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如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交所。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工作,应保证自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的,经公司核实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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