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6证券简称:星图测控公告编号:2025-082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在决策有关投资者关系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加强与公司党支
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由所属党组织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各种推介会;
(四)投资者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或咨询;
(十)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以保障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
第九条公司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各种推介会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投资者说明会和一对一沟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材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邮寄资料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第十五条电话咨询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现场参观或现场咨询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设专人负责对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财经媒体等的接待、采访工作。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媒体记者等,接待前应当要求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投资者、媒体记者来访由证券事务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完成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以外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并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时,应以明确的提示性文字或说明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如适用)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发生大额
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或预计危机可能出现时,根据“及时、积极处理”的原则,迅速提出有效的危机应对方案,妥善处理、化解各类危机。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组织专题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可以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北交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