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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图测控: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116证券简称:星图测控公告编号:2025-064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

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在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充分听取公司党支部和所

属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的发展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以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根据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规则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无法在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将聘请律

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第二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

席股东会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

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三)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

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因行使发言权扰乱会场秩序导致会议无法继续的,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四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

选人在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

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二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

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或经股东会批准延长的期限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七章会后事项

第六十九条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规则的修改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第七十一条本规则修改时,应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低于”“不足”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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