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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118证券简称:太湖远大公告编号:2025-079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28:

修订《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1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2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交所。

3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七)暂缓披露的期限;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九)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八条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4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九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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