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9证券简称:美德乐公告编号:2026-062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6年4月16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638131734.76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77336357.81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523962461.67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505394916.94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18567544.73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72123267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4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0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36061633.50元,转增28849306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已经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状况及经营情况,同时兼顾了股
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中“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具有正常
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3、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发放现金股利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决策程序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
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第一百六十条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送转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3、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
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