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鉴证报告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6]214Z0002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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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鉴证报告1-3
2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1-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
1幢10层1001-1至1001-26(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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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专字[2026]214Z0002号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天科技)管
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江天科技为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江天科技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江天科技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江天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江天科技《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江天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2(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6]214Z0002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冉士龙(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培培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孟凡宝
2026年1月9日
3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598号《关于同意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募集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213637.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21元。截至2025年12月18日上午11:00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213637.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0261240.7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2356197.97元(不含增值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905042.8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5]214Z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2356197.97元(不含增值税),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3268537.86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268537.86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不含税金额说明
1审计及验资费用2015339.62
2律师费用987129.72
3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266068.52
发行手续费用及印花税
合计326853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