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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特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124证券简称:南特科技公告编号:2026-032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4月10日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下列人员:(一)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以及公司业绩、个人业绩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

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由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由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

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八条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不在公司担任专职工作的非独立董事以及在公司专

职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其中:

1、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因出席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在公司专职工作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实际担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且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工作需要发生岗位等

原因发生变动或离任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依据公

司考勤规则扣减的薪酬、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任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六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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