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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仕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鸿仕达证券代码:920125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增善路2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二零二六年四月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

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公司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一)本人不再对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

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活动;

(三)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公司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三、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人承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公司所有;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五、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控制的企业芜湖鸿振、芜湖鸿华、芜湖鸿邦、

芜湖鸿中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合伙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

(一)本合伙企业不再对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合伙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及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企业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

进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活动;

2(三)凡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

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合伙企业将按照公司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三、本合伙企业承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

归公司所有;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四、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合伙企业确认,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

对本合伙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避免资金占用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及其控制的企业芜湖鸿振、芜湖鸿华、芜湖鸿

邦、芜湖鸿中,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海东、赵月伦、顾晓娟、郭剑波、唐福明、孙环艳、黄中生、游世秋、肖建、陶小华、万东波、宋绅、单兴洲承诺:

“1、目前不存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不存在资金被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被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转移的情形;不存在公司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2、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承诺人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

4、承诺人有关上述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3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承诺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

员履行上述承诺;

5、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承诺:

“一、在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若有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

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并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程序,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

场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四、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

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五、承诺人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承诺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4六、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

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控制的企业芜湖鸿振、芜湖鸿华、芜湖鸿邦、

芜湖鸿中承诺:

“一、在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若有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

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并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程序,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

场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四、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平等

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五、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

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海东、赵月伦、顾晓娟、郭剑波、唐福明、

5孙环艳、黄中生、游世秋、肖建、陶小华、万东波、宋绅、单兴洲承诺:

“一、在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若有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

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并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程序,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循市

场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四、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平等

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五、承诺人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承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承诺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六、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

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公司承诺:

6“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回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价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应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回购股份承诺的,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如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在本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人将在上述事项由有权部门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措施;采

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购回价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原转让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

4、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

将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单位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海东、赵月伦、顾晓娟、郭剑波、唐福明、

孙环艳、黄中生、游世秋、肖建、陶小华、万东波、宋绅、单兴洲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82、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回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价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上述价格应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相关法律责任的,则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人

将暂停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2、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

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次发行终止的,

9本人可以申请解除限售。

3、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还应当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转让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同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诺。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同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诺。

3、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

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4、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明

确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构关于所持

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10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兼总经理,本人就如下事项

进行承诺:

1、若公司北交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承诺人自愿限售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承诺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承诺人自愿限售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控制的企业芜湖鸿振、芜湖鸿华、芜湖鸿邦、

芜湖鸿中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11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

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企业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构关于所

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规定或要求股

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亲属胡华平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2、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

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次发行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限售。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12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3、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

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构关于所持

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规定或要求股

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持股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海东、赵月伦、顾晓娟、郭剑波、孙环

艳、陶小华、万东波、宋绅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3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2、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

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次发行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限售。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同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诺。

2、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还应当按

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转让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同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诺。

4、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

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

14息披露义务。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构关于所持

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规定或要求股

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东山投资、鑫德睿、谦宜投资、前海誉韬、科升创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股东姜绪荣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70万股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措施和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胡海东、赵月伦、郭剑波、顾晓娟、唐福明、孙环艳、单兴洲承诺:

15“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中止和终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下称“启动条件1”)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4个月起至第36个月内,

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下称“启动条件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4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

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6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

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限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预案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

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7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

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4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

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

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18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4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

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

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19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

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4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

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

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

20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以上稳定股价预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中对于

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需要批准的事项需要事先获得相关批准。

21本预案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7、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强化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1)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风险

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严格依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使用;

(2)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签订和执行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保证依法、合规、规范地使用募集资金;

(3)在符合上述募集资金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资产价格、资金成本等多种因素,对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方案开展进一步科学规划,以最大限度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4)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将牢牢把握市场契机,视项目具体需要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先期以部分自有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措施进行积极布局;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并在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科学、合理运用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地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力求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2、加强研发与技术创新,巩固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1)将依托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推动新产品研发及技术创新,提升创新能力;

(2)借助产品及技术创新,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及市场开发力度,深度开展

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有效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着力打造公司的品牌价

22值和核心竞争力。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巩固公司发展的制度保障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

公司将依照本次公开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积极推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承诺:

“1、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通过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任何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

承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35、自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台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新出台的监管规定,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海东、赵月伦、顾晓娟、郭剑波、唐福明、孙环艳、

黄中生、游世秋、肖建、单兴洲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

承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自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台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的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新出台的监管规定,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24(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

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

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原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现金分红、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告知公司关于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根据届时的监管要求由公司对此予以披露;

(2)向公司及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25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

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未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前,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被强

制执行、公司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告知公司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控制的企业芜湖鸿振、芜湖鸿华、芜湖鸿邦、

芜湖鸿中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告知公司关于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根据届时的监管要求由公司对此予以披露;

(2)向公司及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6(4)在未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前,不转让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被

强制执行、公司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告知公司并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海东、赵月伦、顾晓娟、郭剑波、唐福明、

孙环艳、黄中生、游世秋、肖建、陶小华、万东波、宋绅、单兴洲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告知公司关于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并根据届时的监管要求由公司对此予以披露;

(2)向公司及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因本人违反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

资者进行赔偿;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27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告知公司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关于合法合规事项的声明

公司声明:

“1、最近36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3、截止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截止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5、最近36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情形;

6、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7、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288、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公司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9、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本声明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已了结、正在执行、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声明:

“1、最近36个月内,声明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声明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3、截止本声明出具日,声明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截止本声明出具日,声明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

消除的情形;

5、最近36个月内,声明人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

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6、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声明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7、截至本声明出具日,声明人不存在到期未偿还的重大债务,不存在正在执行、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控制的企业芜湖鸿振、芜湖鸿华、芜湖鸿邦、芜湖鸿中声明:

“截至本声明出具日,声明人不存在正在执行、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胡海东、赵月伦、顾晓娟、郭

剑波、唐福明、孙环艳、黄中生、游世秋、肖建、陶小华、万东波、宋绅、单兴

洲、徐威、叶星、张为龙声明:

“本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愿意忠实、勤勉地履行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应义务,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7)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8)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30(9)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10)最近36个月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11)最近12个月内,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12)最近36个月内,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

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13)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4)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形;

(15)本人不存在尚未结案的、已经结案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及行政处罚案件;

(16)本人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10、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1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否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11、关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四、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本承诺书中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所

称“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控制的企业芜湖鸿振、芜湖鸿华、芜湖鸿邦、

芜湖鸿中承诺:

“本企业作为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就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下延长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相关事项承诺

32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四、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本承诺书中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所

称“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公司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一)本人不再对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二)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

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活动;

33(三)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公司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三、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人承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公司所有;因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五、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公司存续且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承诺方被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其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芜湖鸿振、赵月伦、顾晓娟、郭剑波,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海东、赵月伦、顾晓娟、郭剑波、唐福明、孙环艳、黄中生、游世秋、肖建、陶小华、万东波、宋

绅、单兴洲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同)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若有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并严

34格遵守《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程序,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

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将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协议,并保证不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四、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五、本人/本企业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本人/本企业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人/本企业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六、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

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海东,其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芜湖鸿振、赵月伦、顾晓娟、郭剑波,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海东、赵月伦、顾晓娟、郭剑波、唐福明、孙环艳、黄中生、游世秋、肖建、陶小华、万东波、宋

绅、单兴洲承诺:

“1、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并持股5%以

35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人/本企业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

4、本人/本企业有关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本人/本企业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人/本企业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5、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股东自愿限售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胡海东、芜湖鸿振、芜湖鸿华、芜

湖鸿中、芜湖鸿邦,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海东、赵月伦、郭剑波、顾晓娟、孙环艳、陶小华、万东波、宋绅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人/本企业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上述存在解除转让限制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股份

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则本人/本企业承诺自觉接受该等要求,并按要求重新签

36署承诺函。

3、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

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则本人承诺自觉接受该等要求,并按要求重新签署承诺函。

3、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2、本次发行的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

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6.57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

38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价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在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不确定性显著增加、逆全球化趋势及贸易保护主义的背景下,全球贸易政策风险持续加剧,公司主要客户如立讯精密、富士康、鹏鼎控股、东山精密、台郡科技等全球消费电子产业链中的核心供应商面临潜在挑战。

若未来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下游客户未能通过全球化产能调配、供应链协同优化、拓展非美市场份额等策略有效应对,其生产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并可能引发产业链传导效应,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立讯精密、台郡科技、新普集团、鹏鼎控股、纬创资通、

台达集团、珠海冠宇等消费电子产业链中的知名厂商、新能源汽车电机和电控配

套企业以及光伏储能电池模块制造商,优质的客户群体保障了公司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同时也使得公司客户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3910.48万元、40648.45万元和45793.4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39比例分别为50.26%、62.67%和68.93%,客户集中度较高。若公司主要客户因自

身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由于新竞争者的出现等因素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对苹果产业链依赖的风险

苹果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品牌商,在全球消费电子领域占据重要地位。苹果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聚集了众多优秀厂商为其服务,构建了强大的产业链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如立讯精密、鹏鼎控股、富士康、台郡科技、珠海冠宇等均为苹果产业链的核心供应商,深度参与苹果产品的生产、组装与关键零部件供应。报告期各期,公司来源于苹果产业链的收入占比均超过60%,公司对苹果产业链存在依赖风险。若未来公司研发能力无法满足苹果产业链的技术要求,未能及时跟进其技术迭代路径,或发展策略出现偏差,将导致无法持续推出满足客户需求的高品质产品,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7577.62万元、64857.80万元和66430.3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852.87万元、5348.62万元和7048.00万元。2025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但若未来公司下游行业出现不利变化,或公司市场开拓及经营管理不及预期,公司可能出现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5、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面向消费电子、新能源、泛半导体等领域提供定制化的智能制造装备,从取得订单到项目最终交付涉及多项复杂工艺流程,生产交付周期较长。公司客户通常根据其扩产或产品更新迭代周期设定并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根据产品计划安排固定资产交付进度,往往集中在下半年进行固定资产验收。近三年,公司下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7.21%、

70.42%和70.46%,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波动特点,而相关期间费用在年度内较为均衡地发生。因此,公司前三季度可能出现季节性亏损或盈利较低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6、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4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2471.47万元、26753.77万

元和34403.4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9.07%、41.12%和44.68%,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相对较大,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的实现主要集中于下半年,导致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大。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可能持续增长。此外,由于公司光伏储能领域客户绿进新能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面临暂时性困难,存在信用风险提升的迹象,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5年末按照应收账款余额80%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金额为654.94万元。若其未来现金流无法得到改善,公司仍将面临进一步的坏账风险,

如全额发生坏账,公司将进一步增加坏账损失163.73万元。若未来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不当或客户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公司存在不能按期收款,甚至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将对公司的资产流动性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存货发生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81.68万元、15891.16万元和

18630.0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7.61%、24.42%和24.20%。未来随着

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存货规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因公司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或客户因市场波动或自身因素调整或取消订单,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无法正常销售,面临较大的存货跌价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8、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建设“智能制造装备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均体现了公司经营战略的发展方向。若整体宏观经济、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环境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投资超支等情况,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智能制造装备扩产项目达产后,智能装备产能将进一步增长,如果下游客户需求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出现其他对公司产品销售不利的因素,公司可能面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9、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一定幅

41度的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建设和实施周期,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

显现需要一定时间,相关利润在短期内难以全部释放,若公司净利润增长速度小于净资产、股本的增长速度,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因此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42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6年3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2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2026年4月2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45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鸿仕达”,证券代码为“92012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43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4月24日

(三)证券简称:鸿仕达

(四)证券代码:92012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616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5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48153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9678461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350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公司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市值不

44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16.57元/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5616.00万股,发行后市值为9.31亿元,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024年度、2025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5043.86万元、6208.02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3.03%、13.78%,符合《上市规则》第2.1.3

条第(一)项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上市标准规定的上市条件。

45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鸿仕达证券代码9201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57256133X5注册资本42660000元法定代表人胡海东成立日期2011年4月2日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增善路2号

联系电话0512-36805961

智能科技、自动化科技、光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智能机器人系统、自动化设备、机

电设备、金属夹具、金属治具的制造、销售、维修及租赁服务;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测量仪器、检测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胡海东直接持有公司1886.439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2%;同时通过持有芜湖鸿振、芜湖鸿华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

控制公司18.52%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62.74%的表决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胡海东直接持有公司1886.439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59%;同时通过持有芜湖鸿振、芜湖鸿华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

控制公司14.07%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47.66%的表决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胡海东,男,198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462003年2月至2005年12月任昆山瑞宝达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2006年1月至

2011年1月任良瑞光电(昆山)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1年4月创立鸿仕达有限,历任鸿仕达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兼任鸿仕达机械监事、新加坡鸿仕达董事、芜湖鸿振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鸿

华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鸿邦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鸿中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41.67%66.00%

芜湖鸿邦芜湖鸿中

27.69%11.54%

芜湖鸿振胡海东芜湖鸿华其他股东

66.15%21.15%

11.09%33.59%2.98%52.34%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通过东吴证券鸿仕达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直接持股数间接持股数姓名职位任职期间号量(股)量(股)

董事长、总2025年5月15日-2028

1胡海东188643974795050

经理年5月14日

2025年10月13日-2028

2赵月伦董事1799820553099年5月14日

2025年5月15日-2028

3顾晓娟董事1672704836143年5月14日

董事、副总2025年5月15日-2028

4郭剑波1672704836143

经理年5月14日

董事、财务2025年5月15日-2028

5孙环艳-87475

负责人年5月14日

472025年5月15日-2028

6唐福明董事--

年5月14日

2025年5月15日-2028

7游世秋独立董事--

年5月14日

2025年5月15日-2028

8黄中生独立董事--

年5月14日

2025年5月15日-2028

9肖建独立董事--

年5月14日

2025年5月15日-2028

10单兴洲董事会秘书--

年5月14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东吴证券鸿仕达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

104000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7.70%。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东吴证券鸿仕达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东吴证券鸿仕达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东吴证券鸿仕达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TX96管理人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6年3月31日成立日期2026年3月25日到期日2036年3月25日投资类型权益类东吴证券鸿仕达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际认购明细如下:

序认购资产管理计资产管理计划持持有人姓名类别

号划金额(万元)有份额比例

1胡海东高级管理人员502.0029.02%

2单兴洲高级管理人员311.0017.98%

48序认购资产管理计资产管理计划持

持有人姓名类别

号划金额(万元)有份额比例

3孙环艳高级管理人员502.0029.02%

4唐福明核心员工415.0023.99%

合计1730.00100.00%

49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股东名称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2、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

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但本次发行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限售。控股股

3、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东、实际

胡海东1886439744.22%1886439733.59%外,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控制人、息和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董事长、得超过转让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总经理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同时,本

50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诺。

5、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同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诺。

6、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明确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8、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

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51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

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

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控股股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东、实际

芜湖鸿振投资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控制人之询合伙企业(有622915214.60%622915211.09%2、本企业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一致行动限合伙)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人、持股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5%以上股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的价格东进行减持。本企业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控股股芜湖鸿华企业管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东、实际

理咨询合伙企业16727043.92%16727042.98%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控制人之(有限合伙)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一致行动

机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变动的人

52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北交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

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2、本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

赵月伦17998204.22%17998203.20%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董事

公司股份;但本次发行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限售。

3、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54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同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诺。

4、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顾晓娟16727043.92%16727042.98%董事

息和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转让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同时,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承诺。

6、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董事、副

郭剑波16727043.92%16727042.98%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总经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如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所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55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7、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

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

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东山产业投自愿限售

12960003.04%12960002.31%

资有限公司股东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苏州鑫德睿创业期”),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自愿限售投资合伙企业12729962.98%12729962.27%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股东(有限合伙)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青岛谦宜股权投自愿限售

12579842.95%12579842.2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

资有限公司股东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誉韬投资合自愿限售

11250002.64%11250002.00%伙企业(有限合股东

56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伙)常州科升创业投自愿限售资中心(有限合7650001.79%7650001.36%股东

伙)自愿限售

姜绪荣7000001.64%7000001.25%股东东吴证券鸿仕达本次发行

员工参与北交所本公司获得配售后将严格遵守限售期相关规定,限售期为自本-0.00%10400001.85%的战略配

战略配售集合资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不售对象产管理计划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东吴创新资本管

-0.00%3100000.55%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战略配理有限责任公司售对象

小计3832846189.85%3967846170.65%————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433153910.15%1648153929.35%————

合计42660000100.00%56160000100.00%————

注1: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57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股)

1胡海东1886439733.59%2芜湖鸿振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622915211.09%

合伙)

3赵月伦17998203.20%

4顾晓娟16727042.98%见本节之

5郭剑波16727042.98%“五、本次发

6芜湖鸿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行前后的股

16727042.98%(有限合伙)本结构变动

7姜绪荣13966202.49%情况”

8苏州东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2960002.31%9苏州鑫德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12729962.27%限合伙)

10青岛谦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2579842.24%

合计3713508166.12%-

注:持股比例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8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3500000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6.57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1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3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5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11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2.12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23695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5929490719.8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4204280.19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鸿仕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

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308 号),截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00000 股,发行价格 16.5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23695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不含税)17895600.00元,到账金额205799400.00元。扣除其他与本次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1595119.8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4204280.19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3500000.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180704280.19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2949.07万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300万元;(2)承销费用1789.56万元;参

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556.60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

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266.04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

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36.87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若金额出现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9420.43万元。

60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东吴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号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12075745861000579

限公司山支行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322501986445091688

2

限公司司昆山陆家支行88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890700788018000039

3

限公司限公司昆山支行25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437080180802620588

限公司司昆山支行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

61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62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机构全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力项目负责人徐辚辚

签字保荐代表人徐辚辚、周蕾蕾项目协办人孙萍

项目组其他成员崔鹏飞、王拙言、吕晔、周重蛟、孙浩、郑臻

联系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吴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63(本页无正文,为《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4(本页无正文,为《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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