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2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相应内容一致,无新增临时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会通知》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监票人在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过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资产的议案》
同意股数5727.7908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地块投资开发建设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同意股数5718.372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9.418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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