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20-89281168
邮编:510623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鲁莎莎律师、聂昕律师(下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做出的如下承诺,即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均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7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5年7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下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15点在胜业学院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15时至2025年7月30日15时。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644.0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52%,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除上述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3项议案,其中议案三《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共有18项子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相应内容一致,无新增临时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监票人在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过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2/3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司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司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司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司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2/3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2/3以上表决权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司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审议通过《关十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司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5,644.01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MQ -
经办律师:
何辉
鲁莎莎
经办律师:
聂昕
20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