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00236号
致: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现场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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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15:00至2025年12月26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320,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621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320,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62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113,42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374,461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股东山东泰鹏集团有限公司、刘建三、石峰、范明、李雪梅、王绪华、王健、孙远奇、李长海回避表决。
(二)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59,320,03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59,320,03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113,423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股东山东泰鹏集团有限公司、刘建三、石峰、范明、李雪梅、王绪华、王健、孙远奇、李长海回避表决。
(五)审议《关于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59,320,03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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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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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金耀
签字律师:赵井海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