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946证券简称:华阳变速公告编号:2025-068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及《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若有,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附属公司”。本制度亦适用于附属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及重大事件开展过程中成立的项目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附属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其指定人员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员工、核心业务人员(以下统称“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责任人”)和公司各部门、附属公司及其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责任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及重大事件的进程报备工作。
第五条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责任人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公司章程》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或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各种财务数据和主要业务指标;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职;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失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内幕消息及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一)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0.上述规定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11.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报送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
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三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
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
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北交所对自查期间
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收购完成前,相关各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收购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收购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收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各方自主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当日立即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责任人和公司各下属部门、附属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保密协议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一
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送,董事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敏感期内或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八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音像、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三十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三十一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其
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专用办公设备。第三十二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停滞现场。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四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音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六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公开传播和粘贴。
公司外部人员确需接触内幕信息的,在经董事会或其指定负责人同意后,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向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时,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提醒外部单位或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有关信息,或拒不签署保密承诺书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或依据上下文有其他含义,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
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
湖北华阳汽车变速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