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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智能: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仟问律师事务所

CHAINWIN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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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2026】278号

关于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任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材料。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

2026年5月2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5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6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即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0日14时30分在河南省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396号办公楼102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勇军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6年6月9日15:00—2026年6月10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5F、12F电话(Tel):037165953550传真(Fax):037165953502 网t址h(Web site):http://www.chainwinlaw.com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5,21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4%。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81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4%。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获得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0,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与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5F、12F电话(Tel):037165953550传真(Fax):037165953502 M1(Weh sife):hftp:7/www.chainwinlaw.com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董事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6-059)、《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64)、《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65)、《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告编号:2026-066)、《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2026-067)、《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编号:2026-068)、《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6-069)、《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6-070)、《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制度》(公告编号:2026-071)等对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也不存在遗漏或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65,218,1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5,218,1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会议通知中所列上述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5F、12F电话(Tel):037165953550传真(Fax):037165953502 网址(Web site):http://www.chainwinlaw.com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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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河南任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河南任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时玉珍

负责人:赵虎林

经办律师:

李海月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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