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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编号: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001号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编号: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001号
致: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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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版、确认函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扫描版、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截至2025年12月3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并同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节内容的解释或限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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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12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2026年1月9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12月23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13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其中一种方式参与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9日下午14时在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金港大道80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刘建春先生主持。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1月8日15:00至2026年1月9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等文件,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805,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1%。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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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412,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3%,前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30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392,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664,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
公司部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
综上,鉴于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重新制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数:105,805,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数:105,805,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预计2026年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数:10,664,7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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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数:10,664,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股东江苏三星科技有限公司、刘家诚、镇江星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镇江长江壹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关联方,予以回避表决,回避票表决股数95,140,600股。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数:105,805,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H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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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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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负责人:
金耀
丁晶淼
彭敏
2026年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