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58证券简称:长江能科公告编号:2025-120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5年9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3号);2025年10月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
812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10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3450.00万股(含超额配售),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388.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2609.59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5778.91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10970号、中汇会验[2025]11469号)。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361.9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
项目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1726.30167.17
审计及验资费用566.0484.91
律师费用242.0880.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75.1729.89
合计2609.59361.97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
11847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江能科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3、《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5、《关于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