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江能科”)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长江能科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于2025年9月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3号)。2025年10月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
812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10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345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388.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78.9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5]10970号及中汇会验[2025]1146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
1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5778.91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16000.00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年产1500吨重型特种材料设
1备及4500吨海陆油气工程装10000.0010000.00
备项目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000.005778.91
合计16000.0015778.91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
资金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
2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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