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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1-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农大科技证券代码:920159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Nongda Fertilizer Sci&Tech Co.Ltd.(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区创业路24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六年一月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

1期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

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4、本公司/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

6、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7、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

后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丁方军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3)公司其他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4、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4)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3“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方军、农君投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以现金方式或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发行人;

3、减持方式: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期限: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如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以竞价交易以外其他

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45、信息披露:若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

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若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本合

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鑫宸实业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自锁定期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期限:本公司如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以竞价交易以外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5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

关程序;

5、信息披露: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关于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

二、根据《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本公司/本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导致回购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6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3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购回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为适格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74、本公司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发行人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发行人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发行人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发行人的市场地位,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发行人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发行人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发行人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发行人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发行人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发行人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发行人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发行人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发行人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发行人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8发行人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发行人将切实履行发行人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控股股东:‘对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公司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促使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促使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且本公司/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下同)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公司提名的发行人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

9忠实和勤勉责任。

2、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

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

定履行有关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进行。在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回避。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股东之地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给予优于市场

第三方的权利;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

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关联交易协议,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的情形,亦未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对发行人、其他股东或

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承诺函自签署并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公司构成发行人的关联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102)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力减少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或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保证按

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

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在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涉及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任职

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人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保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依照《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参加股东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如果本人或本人控制或任职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1、本公司/合伙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含其子公司,下同)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保证本公司/合伙企业以及本公司/合伙企业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合伙企业或本公司/合伙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

11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

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本公司/合伙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

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进行。在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涉及本公司/合伙企业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本公司/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回避。本公司/合伙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股东之地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对本

公司/合伙企业及本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本公

司/合伙企业与本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

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合伙企业及本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关联交易协议,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合伙企业及本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的情形,亦未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合伙企业及本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及本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合伙企业及本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合伙企业将对发行人、其

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关于不占用资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农君投资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

12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农君投资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其下属子公司,下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均未生产、

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

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其他组织、机构。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或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现

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或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

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对发行

人、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的全体股东承诺如下:

13“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生效并适用的《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赞成《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回报规划》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2、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审议其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依法审慎行使表决权。

3、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和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12、关于员工社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如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或决定,或相关员工提出权利主张,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向员工做出相应赔付,或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本公司/本人愿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前述补缴、赔付、罚款缴付、损失补偿等责任,以保证前述事宜不会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2、如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关于股份权属及资金来源的承诺

发行人的全体股东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对发行人的出资均为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2、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合法所有,该等股份之上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持股等情况,未设置质押、留置

14权等第三方权利。

3、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就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对

应的表决权、收益权设置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出虚假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本公司/本人在发行人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发行人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5、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全体股东、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2、如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5(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以自有资金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3)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

任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发行人处领薪);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本公司/

本人/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的承诺未

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6、关于专利权份额事宜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若合泰检测因任何涉及共有专利权份额转让事宜而向发行人主张任何赔偿或要求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则均由承诺人以自有资产或资金向合泰检测承担前述赔偿或对价,确保不因上述事宜给发行人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17、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

1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丁方军

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

18、关于共同参与投标事宜的承诺函

铭泉投资、马学文、马克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与山东合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泰检测”)

未来将避免共同参与相同的招投标项目,确保类似事宜不再出现;

*若因相关招投标主管单位要求或决定,或其他投标方等主体就前期共同参加的招投标项目提出异议,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需要就与合泰检测共同参与的招投标项目承担任何行政处罚、罚款、违约责任或遭受其他损失,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补缴、违约赔付、经济损失补偿等相关责任,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前述事宜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且若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9、关于动力煤使用事宜的承诺函

铭泉投资、马学文、马克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积极行使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关键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职责,监督和保证发行人未来于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出现违规使用动力煤的行为;

*就发行人前期曾存在的违规使用动力煤行为,若发行人因此受到发改委、环保局等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因此承担或遭受任何责任或损失,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代发行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补缴、赔付、罚款、经济损失补偿等相关责任,确保发行人不因前述事宜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17*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且若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公司

/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关于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铭泉投资、马学文、马克承诺如下:

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

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2)本单位/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单位/本人保证将采取

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单位及本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和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单位/本人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单位/本人及其所

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

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以避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本单位/本人确认本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5)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单位/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持续有效;

6)本单位/本人愿意依法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农大科技承诺如下:

*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18*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

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价格执行。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2)铭泉投资、马学文、马克、丁方军、农君投资、鑫宸实业承诺如下:

*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单位/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使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的承诺。(此条为马学文、马克、丁方军出具的承诺)

3、关于股东自愿限售的承诺

1)铭泉投资、马学文、马克、农君投资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本次挂牌完成后分三

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公司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公司股票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19*本次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

该等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公司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如有)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如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本人股份

转让另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公司/本人将遵守其规定;如上述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上述规定为准。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直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如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本人股份

转让另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人将遵守其规定;如上述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上述规定为准。

4、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如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或决定,或相关员工提出权利主张,导致农大科技或其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向员工做出相应赔付,或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本单位/本承诺人愿无条件代农大科技及其子公司承担前述补缴、赔付、罚款缴付、损失补偿等责任,以保证前述事宜不会给农大科技及其子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5、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公司为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

20*本单位/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垫付、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本单位/本人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使用公司提供的资金:

a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b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c委托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d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代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单位/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单位/本人愿意依法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解决产权瑕疵的承诺

如该等房产因无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或产权证书等原因,导致主管部门在任何时候要求农大科技拆除相关房屋建筑物或公司由此受到相关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则本

公司/本人承诺将全额承担拆除相关房屋建筑物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罚款,保证农大科技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

21“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审计业务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2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

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会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

23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25.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一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

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一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90%以上,其中主要原材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等原料,上述原材料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产成本。

天然气、煤炭是尿素生产中的主要成本组成部分,其价格与国际天然气、煤炭价格高度相关;磷肥的价格主要受磷矿石及硫磺资源的制约;钾元素的基础肥料为氯化钾,我国钾肥产能有限,部分通过进口满足,因此钾肥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受

24全球能源供应、地缘冲突以及供需关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全球大宗原料市场波动剧烈,我国化肥生产企业原料成本波动加剧,经营风险有所提高。

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而公司未能对产供销有效协同管理,则公司将会面临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毛利率下降或存货减值的风险。

2、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对原材料采购执行“以产定采为主,储备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3472.70万元、31268.31万元、27721.86万元和

20726.9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06%、32.38%、31.56%和24.57%。若因

市场行情大幅下跌导致存货产生大额减值,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3、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3.27%、15.04%、18.83%和17.49%,2022年至2024年呈逐年上升趋势,2025年1-6月小幅降低,主要受到大宗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尽管未来新型肥料预期市场占有率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但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业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大宗原料大幅波动,公司将面临毛利率波动风险,进而影响盈利水平。

4、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9741.77万元、29180.02万元、

29758.34万元和32469.31万元,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分别为2233.89万元、3165.33

万元、5505.57万元和6182.77万元,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款项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

公司应收账款的对象主要为各地政府农业相关部门及中国邮政。若出现政府财政资金压力过大等因素而调整资金支出计划,中国邮政客户延迟付款等情形,使得公司此部分应收账款账龄进一步增长,可能发生延迟收回的风险,从而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5、市场竞争风险

复合肥行业整体企业数量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根据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统计,目前全国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企业有3000余家且多数企业规模较小,产品同质

25化严重,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化肥减量增效政策的持续推进,安全环保监管的日益严格,复合肥行业分化加剧,行业已经演变为技术和产品创新、产品质量、营销网络和服务、产业链完整程度等全方位的竞争。尽管公司高度重视产品的持续研发创新和质量管控,但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优质产品,销售服务体系不随市场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完善,则公司可能存在因市场竞争而导致持续盈利能力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构建了新型肥料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的产业链,在新型肥料行业取得了相对领先的市场地位。如果公司不能够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工艺优化、销售和服务网络建设等方面持续保持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保持市场份额及产品价格的竞争风险。

6、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116.35万元、10122.45万元、14528.27万元和12564.94万元,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波动。受到原材料价格波动周期的影响,在原材料价格经历上涨或下跌周期过程中,为合理保障经营利润,公司需及时调整库存采购策略,合理规划库存情况,在原材料价格整体上涨时,增加库存,在原材料价格整体下行时,降低库存、提高采购频率。若原材料价格走势突然整体转变,可能因前期库存管理不当,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季节性波动影响,若作物种植季节提前或者推迟,公司销售节奏随之变化,进而对季度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经营业绩在各期间存在较大的波动风险。

7、部分房产及构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风险

公司存在18项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形,其中包括17项辅助或临时房产、1项小产权房,均系非生产经营性的辅助用房,前述房产主要被用作食堂、在线监控站房、空压机房、污水处理站、职工宿舍。如上述房产未来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不能继续使用,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上述房产存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可能及进而导致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8、主要资产被抵(质)押的风险

26报告期内,公司将部分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银行借款抵(质)押担保等。

其中,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20517.23万元、20708.51万元、15700.26万元和15061.83万元,分别占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56.78%、52.09%、

38.34%和33.48%。若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则将面临部分资产被债权人处置,进

而导致公司的整体经营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27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5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9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2026年1月2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7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农大科技”,证券代码为“92015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8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1月28日

(三)证券简称:农大科技

(四)证券代码:92015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6000000股;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4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6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600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9(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25.00元/股,本次发行后,市值为19.00亿元,符合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要求。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9645.33万元、14181.85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00万元;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6.13%、28.75%,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30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Nongda Fertilizer Sci&Tech Co.Ltd.证券代码920159证券简称农大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409631609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60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马学文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6月17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8月15日办公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区创业路249号注册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区创业路249号

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登记试验;生物农药生产;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土壤与肥料的复

混加工;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化肥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农业管理;农业机械服务;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

境污染防治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数据服务;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新型肥料及新型肥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基于自主积累的腐植酸活化、包膜控释、生物菌防控、土壤调理等

核心技术,公司形成了一系列以“腐植酸+”为核心的新型肥料和新型肥料中间体,新型肥料具体可细分为腐植酸增效肥料、控释肥料、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中微量元素肥料等,新型肥料中间体包括包膜尿素、腐植酸增效剂等。此外,公司还为客户提供土壤治理及种植综合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邮政编码271608

电话号码0538-3529921

传真号码0538-5067555

电子信箱 sdndfybgs@163.com

公司网址 www.sdndfy.com

31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马克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538-3529921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铭泉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马学文及其一致行动人马克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马学文及其一致行动人马克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4565.9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6.10%,且马学文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马克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二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马克通过国金资管农大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22.00万股,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管理人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克不具有表决权。马学文及其一致行动人马克仍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4565.9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08%,且马学文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马克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二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马学文,男,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土化专业。1985年7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山东农业大学,历任资环学院团总支书记、资环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和产业部副总经理;2002年6月农大有限成立后任农大有限

董事长、总经理。现兼任铭泉投资执行董事、农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农业农村部腐植酸类肥料重点研究室主任。马学文先生担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等多个重点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多项荣誉。

马克,男,199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运筹学专业。2019年 2月至 2020年 10 月就职于 Truist Bank,任数据分析师;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任职于农大有限,任信息运营经理;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就职于长沙蜜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数据分析师;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任职于泰安铭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

32任职于山东耘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22年7月迄今,任公司董事;2024年1月迄今担任董事会秘书。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通过国金资管农大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本届任职期间姓名职务

号情况(股)情况(股)起始日期终止日期

1董事长、总马学文6000000268159182025年9月12日2028年9月11日

经理

2董事、副总丁方军5293860-2025年9月12日2028年9月11日

经理

3董事、董事马克360000065151122025年9月12日2028年9月11日

会秘书

4王浩董事--2025年9月12日2028年9月11日

5职工代表李洪强-3497702025年9月12日2028年9月11日

董事

6张树明独立董事--2025年9月12日2028年9月11日

7郑军独立董事--2025年9月12日2028年9月11日

8张小峰独立董事--2025年9月12日2028年9月11日

339朱军副总经理-1025962025年9月12日2028年9月11日

10仲维果财务总监-746152025年9月12日2028年9月11日

四、员工资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国金资管农大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

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

股份数量为60000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3.75%。员工资管计划获配的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国金资管农大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MW01管理人名称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5年12月26日成立日期2025年12月22日到期日2035年12月21日投资类型权益类

上述员工资管计划的发行人员工构成、类别、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资产管理计划序号持有人姓名类别额(万元)持有份额比例

1马克高级管理人员550.0036.67%

2朱军高级管理人员200.0013.33%

3王长城核心员工200.0013.33%

4于晓华核心员工150.0010.00%

5肖仲坤核心员工100.006.67%

6尹迅猛核心员工100.006.67%

7王斌核心员工100.006.67%

8刁兆博核心员工100.006.67%

合计1500.00100.00%

3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数量(万股)占比数量(万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泰安铭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257.5654.29%3257.5642.86%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人直接和/或间控股股东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

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马学文600.0010.00%600.007.89%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实际控制人、董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事长、总经理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5格,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至本公司减持期间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

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至本公司减持期间丁方军529.398.82%529.396.97%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董事、副总经理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发行人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

36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

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青岛鑫宸科创实业有限公420.007.00%420.005.53%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司

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后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或马克360.006.00%360.004.74%实际控制人、董者发行人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事、董事会秘书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37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

下滑50%以上的,延长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泰安农君股权投资合伙企348.365.81%348.364.58%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业(有限合伙)

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0.004.00%240.003.16%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

马玉增184.703.08%184.702.43%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

青岛红创和盛私募股权投资60.001.00%60.000.79%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限售股东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金资管农大科技员工参本次发行的战

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60.000.79%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略配售对象产管理计划

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6本次发行的战32.000.42%上市之日起个月内限责任公司略配售对象

泰安远望兴农产业投资基金--14.000.18%上市之日起6本次发行的战个月内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略配售对象本次发行的战

泰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000.18%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略配售对象本次发行的战

肥城华裕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2.000.1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略配售对象

肥城市建投产业投资集团有--本次发行的战12.000.1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限公司略配售对象

38本次发行的战

泰安天贶投资有限公司--8.000.11%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略配售对象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战8.000.1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略配售对象

小计6000.00100.00%6160.0081.05%--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1440.0018.95%--

合计6000.00100.00%7600.00100.00%--

注1:数据尾数如存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39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泰安铭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257.5642.86%

2马学文600.007.89%

3丁方军529.396.97%

4青岛鑫宸科创实业有限公司420.005.53%

见本节之

5马克360.004.74%“五、本次6泰安农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348.364.58%发行前后的合伙)股本结构变

7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0.003.16%动情况

8马玉增184.702.43%

9青岛红创和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60.000.79%

伙企业(有限合伙)

10国金资管农大科技员工参与北交60.000.79%

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6060.0079.74%—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0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60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25.0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87元/股,以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2.16元/股,以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41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00.00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兴华验字(2026)第030001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6年1月21日止,农大科技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4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增值税费用人民币41934444.43元后,农大科技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8065555.5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6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42065555.57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新股发行费用总额为4193.44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保荐费用:188.68万元;*承销费用:3018.87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518.87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

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452.83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

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4.20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5806.56万元。

42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国金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农大科技37050169720800002051

安东岳支行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农大科技376720100100218889

城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农大科技15531101040071783

城市支行

4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农大科技86616004101421021214

城支行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三)发行人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

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

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五)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43(七)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

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八)发行人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实际控制人严重

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九)发行人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查的情形。

(十)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44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付泽胜、丁峰项目协办人季元伟

项目其他成员解明、孔葭、李嵩、于千惠、杨宝泽、黄铠

联系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层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交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金证券同意作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45(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46(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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