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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159证券简称:农大科技公告编号:2026-040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4月2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

(四)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者作出执行董事决

定、监事决定、股东决定的会议决议或决定;

(三)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四)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

2、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7、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8、公司或子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七)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

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作为或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

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公

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

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

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

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小时内。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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