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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科技:2025年权益分派方案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159证券简称:农大科技公告编号:2026-032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6年4月24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389796847.44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37465257.93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760000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6080000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方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

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5)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或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处于较低水平可能导致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或者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3.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

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下一年中期利润分配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且超过1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连续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或者*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审议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及决策机制

1.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2)自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的2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者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者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需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的。

2.决策机制

若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应的董事会上,该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方案需经过半数的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需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该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2.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根据相关上市要求,公司制定了《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对新老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以下公告:《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编号:2024-033)。

公司将严格按照《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方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

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六、备查文件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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