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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163证券简称:方大新材公告编号:2026-024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按月支付,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根据其担

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且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收集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汇总分

析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二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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