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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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p://www.bse.cn/)上刊登《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前
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5:00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桥路57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表决权股份73,974,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334%。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亦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3,974,6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3,974,6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3,974,6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3,974,6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3,974,6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3,974,6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3,974,6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王文
经办律师:
邓华
2026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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