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8证券简称:锐翔智能公告编号:2026-052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已于2026年3月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6年第18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90号)同意注册;2026年5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503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2026年5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普通股1374618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5099924.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
民币44916271.3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0183653.27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4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6)
00046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包含甲方本次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云泽、王常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的信息除外。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且丙方有
权到现场查询对账单。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快递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约定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配合丙方查询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不得以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追索甲方或第三方贷款本金、利息及
违约金等为由,违反本协议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丙方(保荐机构),向甲方、丙方提供划扣的交易明细,并于划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被划扣资金全额退还至甲方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逾期未全额退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全额追索,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请求支付自划扣之日至资金全额归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甲方、乙方后续签订的债务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等,约定乙方有权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并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不再发生变更效力。
(十)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5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截至2026年5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珠海锐翔智能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4440009010150032598
1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珠海凤凰支行3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珠海锐翔智能科
2公司珠海分行营业15003188899908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技股份有限公司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