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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翔智能: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178证券简称:锐翔智能公告编号:2026-048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拟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年3月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2026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90号)同意注册;2026年5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503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2026年5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1374618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5099924.60元,

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4916271.33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0183653.27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4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6)

00046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鉴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018.37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

金额48166.10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拟投入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调整前)(调整后)

1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32416.4032416.40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749.703601.97

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00

合计48166.1036018.37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2026年5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六、备查文件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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