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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得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1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苏州爱得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7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安盛路2号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15:00—2026年3月17日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15天刊登了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80109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5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名,均为截至

2026年3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500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0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0600股,占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

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980109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980109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980109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980109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殊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本次股东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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