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83证券简称:海菲曼公告编号:2026-042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新增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公司综合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平均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外部董事
在公司不领取薪酬、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薪酬总额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确定,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1、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与等级确定,包括
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特殊能力津贴等,按月发放。公司可根据经营状况、市场薪酬水平及个人绩效表现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2、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核算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薪酬占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3、中长期激励收入: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
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税款、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地方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绩效考核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
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及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的程序如下:
(一)综合行政部、财务部负责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经营情况制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设定考核指标、制定具体的考核流程以及奖惩方式,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及公司整体经营、财务等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作适当调整。
(三)年度绩效考核期限届满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依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状况、经营成果、个人工作业绩和质量、履职情况等方面对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认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六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人力资源部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特别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调整,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七)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评估是否
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
董事会决定是否扣减或停止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公司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
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公司实施的激励计划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绩效考核草
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
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五条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