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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菲曼: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24 00:00 查看全文

海菲曼 --%

证券代码:920183证券简称:海菲曼公告编号:2026-049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并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充分的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的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情况;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

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提前至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包括日期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者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四)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平台上的

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

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立即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如媒体采访与报道、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邮寄资料等。

第七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

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公司

将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并在网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

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要求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投资者管理关系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全体员工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协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行业分析报告、各类稿件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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