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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菲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24 00:00 查看全文

海菲曼 --%

证券代码:920183证券简称:海菲曼公告编号:2026-043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新增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可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前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控制的公司。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职能部门,负

责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并在每季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在提起诉讼之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被侵占资产。

第十五条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实施侵占公

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及时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

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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