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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特瑞: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10-30 查看全文

贝特瑞 --%

证券代码:920185证券简称:贝特瑞公告编号:2025-074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经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

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

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六)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对于独立董事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前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和工作交接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辞

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细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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