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87证券简称:通领科技公告编号:2026-041
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2026年3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7票;弃权票数为
0票;反对票数为0票。
2026年3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
弃权票数为0票;反对票数为0票。
2026年3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
弃权票数为0票;反对票数为0票。
2026年3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弃权票数为0票;反对票数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及《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
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领取薪酬。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若已发放的,公司可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被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