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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龙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悦龙科技证券代码:920188

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Yuelong Rubber and Plastic Technology Co. Ltd.(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平里店镇驻地)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二零二六年三月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

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上市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1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

1、本人/本企业将按照招股说明书及本人/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3、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公司或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或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

买入公司股份(如有),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6、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

公司股份:(1)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2)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7、若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本人/本企业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

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减持事宜有其他要求,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管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3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若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7、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

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减持事宜有其他要求,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监事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动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做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若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5、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

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减持事宜有其他要求,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履行相关义务;如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将遵照签署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以及公司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履行相关义务;如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将遵照签署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以及本人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管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履行相关义务;如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将遵照签署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以及本人另行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

5应责任。

3、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6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4、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否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5、保证不干扰审核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7“1、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委委员等

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情形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2、不组织、指使或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委委员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1)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提供资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2)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或者提供就业、就医、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3)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4)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5)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不组织、指使或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工作。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审核过

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信息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止审核、公开谴责、一定期限内暂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承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如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8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

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

收益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社会公众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工资薪酬,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9(2)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

收益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果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社会公众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应当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7、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报送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报送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10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报送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已经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对公司需承担的回购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报送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8、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2、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目前已依法依规解除,不存

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公司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保荐机构、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4、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的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公司保证前述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9、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1“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

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

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10、合法合规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最近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最近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存在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

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3、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本公司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发行人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

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与该等人士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上述承诺;

3、如因违反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1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除公司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不再对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本人未来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公司所有。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关联方(本人/本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

同)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关联方将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相关程序,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关联方如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14、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因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含子公司,

13下同)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

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障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本人/本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同)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将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

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与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相关程序,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如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除公司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不再对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本人未来不利用与公司的任职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公司所有。本人如

14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

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与该等人士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上述承诺;

3、如因违反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因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含子公司,下同)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障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5、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在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公司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挂牌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5(2)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挂牌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6、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在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16(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企业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企业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因公司及其前身设立、改制、集体资产退出事宜及自设立以来的股权变动、代持及解除代持、增资等历史沿革相关事宜而引致任何争议、纠纷,本人全额承担由此使公司遭受的损失;

2、截至目前,公司尚有部分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本人承诺公司因该述房屋的任

何瑕疵而被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强制拆除或没收,将补偿公司的全部损失;

173、截至目前,公司存在租赁并使用农用地的情况,本人承诺公司因租赁及使用农用地事宜而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将补偿公司的全部损失。”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

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

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4.04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情绪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19(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下游行业周期导致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橡胶软管的下游行业主要包括海洋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机械等,下游行业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周期性,宏观经济增长速度在短期内可能因为经济结构调整、国际经济环境等因素而放缓,橡胶软管行业也面临着下游需求增长缓慢的风险。一方面,国际市场油气价格的波动会对油气企业的开发规模及资本性支出产生直接影响,油气价格涨跌对油气开发企业资本开支影响较大,在投资决策中占据重要考量因素,油气行业资本性支出与油气价格成正相关,呈现一定的周期性,若未来油气价格下降,油气行业勘探和钻采投资将下滑,进而减少对橡胶软管的需求,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另一方面,发行人下游行业主要应用于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受高端装备制造资本开支本身固有的周期性影响,经济向好行业景气时大幅增加资本开支,经济不景气行业低谷时大幅削减资本开支,若下游行业进入资本开支缩减周期,可能会导致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此外,公司部分产品如API 17K产品下游客户项目订单存在周期性特征,2025年上半年,公司海洋工程柔性管道API 17K产品实现收入仅227.96万元,公司与大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也未包含API 17K产品,若未来下游客户项目或大客户采购意向发生周期性变化,可能导致销售金额下滑的风险。

2、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面向全球销售,客户分布于中国、欧洲、美洲、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5990.07万元、7683.44万元、

9088.86万元和6317.0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1.70%、35.14%、33.98%和

41.23%,业绩贡献较大。但伴随着全球政治环境和经济形势愈加复杂,若未来公司产

品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政治经济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部分国家改变进口、关税、外汇等政策,意图实施贸易保护提振本国经济,将造成全球供应链的波动性加大、物流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上升等后果,可能导致公司客户采购成本提升,甚至交易渠道受限,对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51.97%、52.64%、59.68%和57.01%。公司产品种类20较多,各类产品的毛利率存在差异,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高端软管产品销售不断增长,

毛利率也持续提升。公司较高的毛利水平主要来源于产品技术水平的优异,若未来公司高毛利产品受下游市场、主要客户订单周期波动影响导致收入减少或毛利下滑,或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水平提升且类似产品投放市场,导致所处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产品议价能力下降或未能采取有效手段保持技术水平的前列地位,则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4、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随着胶管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竞争加剧,行业内企业对胶料配方、炼胶技术、胶管设计等方面的人才需求将逐步增加。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核心资源包括胶料配方、胶管制作工艺、专利技术和相关技术人才。在新技术开发过程若相关保护措施未能有效执行,一旦重要技术人员离开公司或泄露公司技术机密,将可能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366.45万元、6385.27万元、

8613.10万元和11118.5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93%、22.33%、22.34%和

25.35%。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张,应收账款持续增加,若公司不能严格控

制风险、制定合理信用政策、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建立有效的催款责任制,将会影响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若未来出现销售回款不顺利或客户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则可能给公司带来坏账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

6、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徐锦诚直接持有发行人35118777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42.32%,通过烟台柏诚间接控制发行人9895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1.92%,徐锦诚合计控制发行人54.24%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徐锦诚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投资方向、重要人事安排等进行不当控制,则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原材料价格波动或供应不稳定的风险

21公司产品原材料主要包括橡胶、钢丝(绳)、化工原料及金属接头等。报告期内,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64.87%、64.54%、69.00%和68.81%,占比较高,因此直接材料价格变动将对公司产品成本造成较大影响。如果未来原材料受到市场供求、运输成本、大宗商品价格变动、供货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导致供应紧缺或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公司生产交付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8、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951.55万元、7682.22万元、9087.00万元和6258.29万元。公司境外客户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主要以美元、英镑等外币结算。近年来,受国家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及全球政治与经济形势等影响,人民币兑美元、英镑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存在一定波动。由于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高,人民币升值可能给公司造成汇兑损失。随着公司境外业务收入规模逐步扩大,若未来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2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6年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2026年3月2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366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悦龙科技”,证券代码为“920188”。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23(二)上市时间:2026年3月30日

(三)证券简称:悦龙科技

(四)证券代码:92018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2993198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993198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79387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3199319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199319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

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14.04元/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82993198股,发行后市值为

11.65亿元,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023年、2024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5470.55万元、7774.22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8.87%、21.70%。

24公司符合上述条件,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上市标准规定的上市条件。

25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Yuelong Rubber and Plastic Technology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锦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3月18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12月25日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平里店镇驻地

研发、制造、销售:石油天然气设备及配件,海洋石油流体控制装备,复合材料制品。柔性管道总成设计及安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光伏发经营范围电及售电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流体输送柔性管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包括海洋工程柔主营业务

性管道、陆地油气柔性管道和工业专用软管三大系列橡胶软管产品

所属行业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邮政编码261414

联系电话0535-2625601

传真0535-2615527

互联网网址 http://www.yuelongchina.com/

电子信箱 market@yuelongchina.com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联系人郭旭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535-2625601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徐锦诚直接持有发行人35118777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42.32%,通过烟台柏诚间接控制发行人9895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1.92%,徐锦诚合计控制发行人54.24%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徐锦诚,男,195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1985年12月至1991年5月,任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平里店镇洼徐村

26党支部书记;1991年6月至1991年9月,任山东省莱州市造纸机械厂副厂长;

1991年10月至1993年3月,任山东省莱州市济莱加油站副经理;1993年4月至

2009年3月,任莱州市橡塑厂董事长;2009年3月至2023年11月,任山东悦龙橡

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11月至今,任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通过中泰证券悦龙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单位:股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数量序号姓名职位任职期间

(股)(股)

2023年11月17日-

1徐锦诚董事长、总经理3511877710129135

2026年11月16日

2023年11月17日-

2杨鹏董事、副总经理-2300000

2026年11月16日

2023年11月17日-

3李相洁董事-655491

2026年11月16日

2025年8月15日-

4刘明奇董事-1340664

2026年11月16日

2023年11月17日-

5张令坤副总经理-650000

2026年11月16日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2024年3月1日-

6郭旭-300000

书2026年11月16日

2023年11月17日-

7王荣峰财务负责人-549346

2026年11月16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中泰悦龙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113094027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5.14%。本次获配股份其中565470股限售期为12个月,

565470股限售期为18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中泰悦龙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中泰悦龙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泰悦龙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QQ98

管理人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备案日期2026年3月3日成立日期2026年02月03日到期日2031年02月03日投资类型混合类根据悦龙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等内容,本次中泰悦龙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

人员、员工类别、认购金额及认购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员工类别认购金额(元)认购比例

1徐锦诚高级管理人员5000000.0031.49%

2郭旭高级管理人员2878397.6018.13%

3张令坤高级管理人员2000000.0012.60%

4王荣峰高级管理人员2000000.0012.60%

5杨鹏高级管理人员1000000.006.30%

6刘明奇核心员工1000000.006.30%

7李相洁核心员工1000000.006.30%

8张波核心员工1000000.006.30%

合计15878397.60100.00%

28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实际控制徐锦诚3511877757.57%3511877742.32%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事项人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

持公司股份:(1)本人、公司或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

的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或公司其他持股5%以

上的股东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人/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如有),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通

29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最近

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2)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

产;(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6、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7、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8、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

实际控制

烟台柏诚企业管理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989500016.22%989500011.92%人的一致中心(有限合伙)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行动人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03、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

持公司股份:(1)本人、公司或公司其他持股5%以

上的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或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如有),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最近

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2)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

产;(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6、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7、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就任时确定

31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实际控制

烟台桢杭企业管理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事项

911294814.94%911294810.98%人的一致中心(有限合伙)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行动人

4、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

持公司股份:(1)本人、公司或公司其他持股5%以

上的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或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如有),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最近

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

32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2)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

产;(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6、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7、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烟台弘杼企业管理持股5%以

687327511.27%68732758.28%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中心(有限合伙)上的股东

3、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

持公司股份:(1)本人、公司或公司其他持股5%以

33上的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或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如有),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最近

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2)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

产;(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6、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7、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中泰悦龙科技员工

参与北交所战略配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50%限本次战略

00.00%11309401.36%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售期为12个月,剩余50%限售期为18个月配售对象划中泰创业投资(上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50%限本次战略

00.00%3561260.43%

海)有限公司售期为12个月,剩余50%限售期为18个月配售对象

34烟台市财金投资控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70%限本次战略

00.00%2849010.34%

股有限公司售期为12个月,剩余30%限售期为18个月配售对象安惠国际石油技术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70%限本次战略

00.00%2849010.34%

有限公司售期为12个月,剩余30%限售期为18个月配售对象陕西同力重工股份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70%限本次战略

00.00%1424510.17%

有限公司售期为12个月,剩余30%限售期为18个月配售对象小计61000000100.00%6319931976.15%--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00.00%1979387923.85%--

合计61000000100.00%82993198100.00%--

注1: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35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股)

1徐锦诚3511877742.32%

2烟台柏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89500011.92%

3烟台桢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11294810.98%

4烟台弘杼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8732758.28%中泰悦龙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见本节之“五、

511309401.36%

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

6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3561260.43%况”

7烟台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849010.34%

8安惠国际石油技术有限公司2849010.34%

9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424510.17%

合计6319931976.14%-

注1:持股比例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除前9名股东以外,共计18263户网上投资者各获配400股,并列第10,未考虑上市后交易情况。

36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1993198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发行价格14.0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2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4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94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26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0878.45万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上会师报字(2026)第1246号号《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3月18日止,悦龙科技共募集资金总额30878.45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120.62万元,悦龙科技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57.83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21993198.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55585135.91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37为人民币82993198.00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3120.62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280.00万元;(2)承销费用:2050.45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验资费:500.00万元;参考市场会计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服务的工作

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264.15万元;参考市场律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长期合作的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6.02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差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7757.83万元。

38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中泰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

1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5903610610009

台莱州支行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

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

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9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

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40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

保荐代表人王静、白仲发项目协办人姚翼飞

金鑫、潘东、张文康、李金洋、张钰、张汉卿、陈胜可、孙涛、余俊洋、项目组其他成员孙若晨

联系电话0531-68889218

传真0531-68889221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3号楼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条件。因此,保荐机构推荐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41(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42(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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