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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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武盈意见第WH6847号
致: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胡毅刚律师、李建建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025年8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10日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2025年8月18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刊登了《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10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应通知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15日。
2025年9月10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再武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不能主持会议,由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陈军先生主持。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5年9月5日,公司在册股东人数为8,275人,股份总数为161,363,872股。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83,880,266股,占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1.98%。其中,中小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4,040股。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个人股东身份证件原件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880,2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传来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审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公布了投票结果。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包括如下子议案:
(1)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修订<承诺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214,040股,占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修订<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3,880,26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酬.):
2o75年9月71日
负责人:
陶慧泉
经办律师:
胡毅刚
经办律师:
李建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