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号
关于给予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益康),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张文,倍益康董事长兼总经理。
温莉,倍益康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倍益康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倍益康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0万元-1-至850万元。2月27日,倍益康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5年度利润总额为5956647.72元。4月15日,倍益康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其中,利润总额修正为2618422.4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3972077.86元。相关修正数据与上述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倍益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25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2.3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日常经
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温莉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倍益康、张文、温莉提出以下申辩理由:一是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是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精细化核算调整、重大事项进展变化、
财务系统切换过渡所导致;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是基于审慎披露、确保数据准确的考量。二是公司及张文、温莉不具有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观故意,未对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张文、温莉已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主观过错程度显著轻微。三是公司已全面自查整改,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2-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倍益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
异幅度达到20%以上,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二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财务负责人温莉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能勤勉尽责。三是倍益康采取自查整改等措施,属于持续整改规范的义务范围;本所作出纪律处分过程中,已经综合考量违规行为的影响后果及整改情况、相关主体的主观状态及过错程度等因素。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倍益康、张文、温莉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