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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江材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70204证券简称:沪江材料公告编号:2025-087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3.15:《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财务有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三)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

的岗位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终奖金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

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年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年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

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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